申請人:上海朗旺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696568號“LAANG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通知中引證的第9653918號、第17431376號、第27555581號、第15013801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近似商標,共存注冊使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且引證商標處于撤三審理階段。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法院判決書、駁回復審決定書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至四均為有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整體尚可區(qū)分,并存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之情形。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屬、建筑用金屬加固材料、小五金器具、金屬焊絲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的金屬果皮箱、粉末金屬、金屬鑰匙鏈、金屬焊絲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其在市場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前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之情形。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管道用金屬加固材料等其余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商品不類似,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情形。
申請人舉證的其他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無必然關聯(lián)性,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予核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屬、建筑用金屬加固材料、小五金器具、金屬焊絲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戴艷 曹娜 李嬌娜 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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