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萬達兒童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師事務所
被異議人:林壁雄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萬達兒童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林壁雄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標公告》第30037915號“小縱隊”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小縱隊”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8類“游泳池(娛樂用品)”。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其《海底小縱隊》動畫作品名稱在先權益。異議人提供了《海底小縱隊》系列動畫播出證明、媒體報道、電商平臺銷售截圖等證據。本案中,被異議商標“小縱隊”與異議人動畫作品《海底小縱隊》在文字構成、讀音及整體外觀等方面有一定區(qū)別,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應不會損害異議人的相關權益,異議人上述主張不成立。此外,《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被異議商標“小縱隊”本身無特殊含義,不屬于上述情形。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0037915號“小縱隊”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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