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安格洛聯(lián)營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州朋有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珞伊妮全世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長安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安格洛聯(lián)營公司對被異議人珞伊妮全世界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標公告》第33692842號“BO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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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RS
CLOSET”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BO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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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SET”指定使用在第35類“為廣告宣傳目的的散發(fā)樣品、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等服務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3875897號、第18178789號“BOY
LONDON”、第18925070A號、第18925070號“BOY”、第18532146號、第18453119號“BOY
LONDON及圖”、第18453098號“BOY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商業(yè)管理輔助”等服務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在服務內容、方式等方面相似,屬于類似服務,但雙方商標在字母組合、呼叫及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區(qū)別,如予并存使用在類似服務上不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請求在本案中對在先注冊的第973732號“圖形”,第13876268號、第18186146號“BOY
LONDON及圖”,第13876321號“BOY及圖”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予以保護證據不足。被異議商標本身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所指標志,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違反上述條款的規(guī)定缺乏事實依據。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3692842號“BO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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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SET”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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