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樂途運動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被異議人:湖南閎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樂途運動香港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湖南閎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標公告》第29717882號“LOTOS”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LOTOS”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毛衣;運動鞋;連指手套”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56983號、第8527535號“LOTTO”、第7329524號“LOTTO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衣服;鞋;手套(服裝)”等。雖然被異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相近,屬于類似商品,但在文字構成、含義及整體外觀上有一定區(qū)別,因而雙方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本案中,異議人稱其注冊并使用在“服裝”等商品上的“LOTTO”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已構成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系對其馳名商標抄襲、摹仿,應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不予核準注冊,但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述商標已達到馳名程度,因此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予以擴大保護。此外,“LOTOS”作為商標,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騙性,亦不會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或負面的影響,因此被異議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所禁止注冊和使用的標志。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29717882號“LOTOS”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29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