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海瀾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曾長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根號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海瀾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曾長春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標公告》第31260591號“海蘭HAILAN”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海蘭HAILAN”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0類“家具;床墊;床”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0935250號“海瀾HEILAN”、第4077639號“海瀾之家”、第19770211號“HLAN”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0類“家具;沙發(fā);衣架”等。被異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相近,屬于類似商品,但在文字構成、字體字形、整體外觀上有一定區(qū)別,因而雙方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雖然異議人注冊并使用在“服裝”商品上的“海瀾之家HEILAN
HOME及圖”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曾獲《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但被異議商標與上述商標整體有一定差異,指定使用的商品關聯(lián)性不強,因此被異議商標未構成對異議人商標的抄襲和摹仿,其注冊不會誤導公眾,也不致?lián)p害異議人的利益,本案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予以擴大保護。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證據(jù)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1260591號“海蘭HAILAN”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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