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義烏市茹圍服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899120號“Ice Keep”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獨特的設計理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申請商標與駁回引證的第17409104號“ICEKEEPE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的文字“Ice Keep”與引證商標的文字“ICEKEEPER”僅在其尾部相差個別字母,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區(qū)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袖口(衣服)、服裝、體操服、圍脖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圍巾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在上述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圍巾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在其余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Ice Keep”可譯為“保持冰的”,指定使用在“服裝”等商品上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等特點產生誤認,申請商標已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識。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具備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穎雪 黃會芳 劉浩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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