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貴陽朗瑪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02486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引證的第18626634號圖形商標、第6427760號圖形商標、第7739614號“明卿佳人及圖”商標、第6296380號圖形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復審商標關聯(lián)商標申請情況、復審申請人關聯(lián)關系證明、主要產(chǎn)品服務介紹、財務決算報告、部分榮譽證明材料、領導視察證明材料、部分使用情況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我局審理時,引證商標四處于商標寬展期。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圖形與引證商標一、二圖形及引證商標三的圖形部分在構圖特點、表現(xiàn)手法、整體外觀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它們系來自同一主體的系列商標,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區(qū)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經(jīng)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宣傳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在服務的內(nèi)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因此,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鑒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是否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對本案結論已無實質性影響,故我局不再予以贅述。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產(chǎn)生足以使相關公眾將其與引證商標一、二、三相區(qū)分的顯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穎雪 黃會芳 劉浩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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