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大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172410號“燕園”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引證的第37830828號“燕園文旅”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把鄨@”為申請人北京大學的別稱,經過申請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證商標的專用權人申請注冊該商標的行為是不當注冊行為,且申請人在先已有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人相關信息、相關商標信息、“燕園”商標宣傳使用情況、相關照片等證據(jù)。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的文字“燕園”完整包含于引證商標的文字“燕園文旅”中,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它們系來自同一主體的系列商標,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區(qū)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搬運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運輸?shù)确赵诜盏膬热?、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因此,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產生足以使相關公眾將其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列舉的有關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可以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引證商標是否屬不當注冊,不屬本案審理范圍,申請人可另案向我局提出評審申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穎雪 黃會芳 劉浩 2020年07月30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