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合順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協(xié)通咨詢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506434號“Up Offic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6252929號“優(yōu)品視界 TRADING UP THE MAGAZINE FOR THE HIGH CLASS”商標、第6542684號“up bea s up”商標、第7882961號“UP WELDING”商標、第16108775號“make UP in”商標、國際注冊第1248940號“Up”商標、國際注冊第1345773號“make UP in Asia”商標、第38287720號“UP UNIVERSAL PANTS”商標、第38287719號“UP UNIVERSAL PANTS”商標、第38287721號“UP UNIVERSAL PANTS”商標、第23930870號“UP Job finds you”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十)在構成、含義、讀音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已取得較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相關媒體報道、交流會圖片、實景圖片。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人力資源管理;會計”以外的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二、五核定使用的“網站廣告宣傳服務;促銷服務”等服務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五在字母構成、呼叫、整體認讀等方面相近,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五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五同時使用在上述類似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在該部分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五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并可與引證商標二、五相區(qū)分。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人力資源管理;會計”服務與引證商標二、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因此,在該部分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五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六至十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人力資源管理;會計”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相崢 高麗丹 徐瑛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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