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遠光軟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恒益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0724696號“遠光”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只對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6189621號“遠光數(shù)碼”商標(引證商標一)的駁回的服務項范圍進行復審。引證商標一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銷申請,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請求待其權利狀態(tài)穩(wěn)定后再審理本案。請求對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計算機硬件安裝、維護和修理;光伏裝置的安裝和維護;計算機及其周邊設備的安裝、修理和維護;電力和發(fā)電設備的安裝”服務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撤三受理通知書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為有效的在先權利。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申請人僅對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計算機硬件安裝、維護和修理;光伏裝置的安裝和維護;計算機及其周邊設備的安裝、修理和維護;電力和發(fā)電設備的安裝”服務上申請復審,則駁回決定中對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被駁回服務上的駁回決定生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硬件安裝、維護和修理;光伏裝置的安裝和維護;計算機及其周邊設備的安裝、修理和維護;電力和發(fā)電設備的安裝”復審服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317197號“光遠”商標、第21252251號“光遠”商標(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計算機硬件安裝、維護和修理;光伏裝置的安裝和維護;計算機及其周邊設備的安裝、修理和維護;電力和發(fā)電設備的安裝”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二、三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硬件安裝、維護和修理;光伏裝置的安裝和維護;計算機及其周邊設備的安裝、修理和維護;電力和發(fā)電設備的安裝”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認讀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計算機硬件安裝、維護和修理;光伏裝置的安裝和維護;計算機及其周邊設備的安裝、修理和維護;電力和發(fā)電設備的安裝”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駁回決定中對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務上的駁回決定生效。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鐵峰 孫侃華 李雅楠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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