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杭州千里眼商業(yè)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慶豬八戒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084640號“奧萊精選”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2879086號商標、第33805176號商標、第21596809號商標、第37495881號商標、第33851536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引證商標四權利狀態(tài)尚不確定,懇請待引證商標四權利確定后再行審理本案。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引證商標信息復印件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四在商標注冊申請中被部分駁回注冊,現(xiàn)核定使用的服務為藥品零售或批發(fā)服務,部分駁回決定已生效。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四現(xiàn)核定使用的服務未構成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在此部分服務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務構成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同時在上述服務上使用,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在類似服務上已足以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世恒
張丁萍
李淑維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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