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連云港深海優(yōu)選海產(chǎn)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浩源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831198號“蝦兵快跑”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6149186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不會導致混淆誤認。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商標宣傳圖片復印件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構成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在上述服務上使用,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在類似服務上已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世恒
張丁萍
李淑維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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