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州春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識產(chǎn)權管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120324號“旺玞”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很強的顯著性與獨創(chuàng)性,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873952號“旺膚WANGFU”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設計理念上區(qū)別明顯,完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申請商標中“旺”字僅為偏旁部首的細微變形,不構成不規(guī)范使用,不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已有多個類似情形的商標核準注冊。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商標的使用圖片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香皂、浴液、芳香精油、化妝品、美容面膜、增白霜、牙膏、化妝洗液”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化妝品、牙膏”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旺玞”與引證商標的“旺膚”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清潔制劑、香”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在該部分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中的“旺”字并非規(guī)范書寫的漢字,將其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易使相關消費者尤其是中小學生對漢語的正確書寫及含義理解產(chǎn)生錯誤認知,易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情形。申請人提出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是申請商標準予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楊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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