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納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國際注冊第1443073號“THE NATIONS TROPHY SWAN OD CHALLENG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組織的帆船比賽,在相關領域已具有較高知名度,消費者在看到“NATIONS TROPHY”便會聯(lián)想到申請人該賽事獎項,不會產(chǎn)生誤認。綜上,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中國領土延伸的保護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相關介紹及報道材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外文組合“THE NATIONS TROPHY SWAN OD CHALLENGE”及圖形組成,其重要認讀部分之一的“NATIONS TROPHY”可譯為“國家獎杯”,該標識指定使用在“組織體育賽事和比賽”等服務上,易誤導相關公眾,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所指情形?!渡虡朔ā返谑畻l為禁用性條款,不能通過使用獲得注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1類復審服務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高尚
張爽
王燕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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