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云南畢宸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細軟智谷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28887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8363196號圖形商標、第19006847號“北斗義和及圖”商標、第21051625號“WANTDATA及圖”商標、第5333439號“中皖七星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四)在構成要素、含義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在部分服務上的注冊申請已被駁回。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編程;平面美術設計”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平面美術設計;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為圖形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及引證商標二至四的顯著識別部分圖形在構圖要素、指代意象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已構成近似標識,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高尚
張爽
王燕
2020年05月08日
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