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李寶軍
委托代理人:青島勝算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陳光
申請人因第13505380號“ROSEMEO及圖”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19]第Y019140號決定,于2019年09月10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申請人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jù)無效,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已對復審商標投入使用,并在一般消費群體中取得一定知名度。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申請人在復審階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商標使用授權書、青島俊豪兄弟貿易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青島英善紡貿易有限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2.美妝大集銷售平臺截圖;
3.產品檢測報告;
4.銷售合同及票據(jù);
5.潤色生活潤色美微信公眾號截圖;
6.產品包裝實物;
7.申請人產品藥監(jiān)局備案截圖及視頻光盤。
申請人在撤三階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編號續(xù)前):
8.美妝大集直供商城微信公眾號內容截圖;
9.潤色美專業(yè)眼護中心微信公眾號內容截圖;
10.產品包裝圖片。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復審查明:復審商標由申請人于2013年11月8日申請注冊,于2015年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類化妝品、洗衣劑等商品上。2018年12月5日被申請人以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為由,向我局申請撤銷復審商標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該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本案實體問題適用2013年商標法,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本案焦點問題是復審商標在2015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間是否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有效的商業(yè)使用。商標的使用包括許可使用。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1、3、7、9、10顯示,申請人于2016年3月10日授權青島俊豪兄弟貿易有限公司使用復審商標,授權使用期限自2016年3月10日至2025年2月13日,本案指定三年期間,青島俊豪兄弟貿易有限公司將帶有“ROSEMEO”品牌的化妝品進行了生產、送檢及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等活動,并通過微信公眾號平臺等方式進行廣告宣傳,產品包裝實物及照片、宣傳圖片上顯示的標識與復審商標“ROSEMEO及圖”標識一致。申請人提交的其他證據(jù)或顯示時間不在指定期間內,或未顯示復審商標。綜上,申請人證據(jù)1、3、7、9、10中相關證據(jù)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證明申請人于2015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間將復審商標在核定的化妝品商品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的商業(yè)使用,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所指的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復審商標在化妝品商品及與之類似的香水、增白霜、洗面奶、洗發(fā)液商品上的注冊上應予維持。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在2015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間將復審商標在洗衣劑等其余核定商品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地商業(yè)使用,復審商標在洗衣劑等其余核定商品上的注冊應予撤銷。
依照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2019年《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和2013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化妝品、香水、增白霜、洗面奶、洗發(fā)液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戴艷
曹娜
李嬌娜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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