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趙明
委托代理人:杭州京滬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723015號“森海之萃”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查:至本案審理時,商標局在駁回申請商標注冊申請時引證的第9753904號“森之萃”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銷注冊,且前述撤銷決定已生效。
我局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已喪失在先權利,故其不再成為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徐 苗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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