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曹超
委托代理人:河南企瑞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742454號“增易收”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我局原駁回理由為,“增易收”作為商標用于指定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不得作為商標注冊。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駁回其注冊申請。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注冊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作為商標的顯著特征,并未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二、經過宣傳使用,“增易收”品牌已經具有了一定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具備了作為商標所應有的顯著性特征。三、經查,已有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獲準注冊。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店面照片、宣傳圖片等證據。
我局經審理認為,除原駁回理由外,我局經審理認為,“增易收”作為商標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我局向申請人的代理機構寄送了《商標駁回復審案件評審意見書》,并告知其如對上述新的駁回事由有申辯意見,應當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書面意見及相關證據連同本通知及信封一并提交我局。不提交意見或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的,不影響我局評審。
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相關意見。
經復審認為,增易收”通常理解為“增收容易”,使用在“肥料”等全部復審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理解為是對商品功能、效用等特點的描述,同時,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取得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趙齊朝
常兆莉
王訓陶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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