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凱里國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674205號“凱里專車”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37707967號“凱里酸湯Kaili suant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懇請暫緩審理。申請商標整體具有區(qū)別于地名的其他含義,應予核準。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傳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截止至我局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仍為在先有效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提供臨時住宿、安排臨時住宿、預訂臨時住所、臨時住宿處出租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兩商標在上述服務上并存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二者在上述服務上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長期大量使用能夠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養(yǎng)老院等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在該部分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中含有“凱里”,為貴州省縣級市,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使用。故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之情形。申請人所舉證據(jù)不能作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注冊的充分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 暢
張世莉
梁宇
2020年05月08日
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