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拉格代爾商業(yè)(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586336號“VOYAGE旅行者”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2095564號“車我樂 TRAVELLERS AUTOBAR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2916483號“九度遠航 9° V OYAGE A WARCRAFT OF MEAT INDUSTRY”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4360101號“VOYAGE COFFE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33528587號“沃耶 VOYAGE V”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9306537號“TRAVELER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8076507號“CORPORATE TRAVELLER BRING AN EXPERT ON BOARD”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21411079號“FARERS GOING FURTHER BRING YOU”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的整體外觀、呼叫、含義等方面區(qū)分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三提出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申請人懇請暫緩本案審理待引證商標三權利確定后再審理本案。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商標與七引證商標檔案的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三在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程序中被決定繼續(xù)有效,故其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四在整體構成、呼叫和視覺效果上有明顯區(qū)別,未構成近似商標。故上述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由“VOYAGE”、“旅行者”及圖形組合而成,引證商標五“TRAVELERS”、引證商標六中的“TRAVELERS”、引證商標七中的“FARERS”有旅行者之意,與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漢字部分“旅行者”含義相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均包含顯著識別文字“VOYAGE”,整體含義不易區(qū)分,易使消費者誤認為上述商標存在關聯(lián),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五、六、七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餐廳、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咖啡館、旅游房屋出租、照明設備出租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五、六、七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夏萍萍
姚旭祺
方莉園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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