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浙江紅蜻蜓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瑞安市香柏木服飾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7月02日對第1833995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905213號“紅蜻蜓ho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014925號“紅蜻蜓ho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316617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437028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構(gòu)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人引證商標一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成為鞋服類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系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摹仿,其注冊和使用會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淡化申請人商標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三、被申請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車且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注冊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jù)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等的相關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復印件):
1、引證商標一至四商標注冊證、轉(zhuǎn)讓證明、續(xù)展證明;
2、申請人及其產(chǎn)品榮譽證書;
3、申請人上市資料;
4、申請人廣告宣傳費用支出專項審計報告、電視廣告截圖、宣傳報道資料、廣告合同及發(fā)票;
5、申請人店鋪、產(chǎn)品、戶外廣告及參展圖片;
6、(2004)浙溫證內(nèi)字第010672號公證書;
7、異議復審裁定書、申請人系列商標注冊證;
8、被申請人商標列表及部分檔案;
9、其他相關證據(jù)。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6年12月21日獲準注冊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嬰兒全套衣;手套(服裝);游泳衣;鞋;帽;襪;領帶;皮帶(服飾用);成品衣”商品上,現(xiàn)為有效注冊商標。
二、申請人引證商標一至四的申請、注冊日期均早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期,分別核定使用在第25類皮鞋、服裝等商品上,現(xiàn)均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
三、據(jù)申請人提交的商評字[2008]第00763號《關于第1734129號“紅蜻蜓及圖形”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可知,引證商標一在“皮鞋”商品上于2008年3月3日依據(jù)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受到保護。
我局認為,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9年《商標法》。
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屬于總則性規(guī)定,其精神已具體體現(xiàn)在《商標法》其他條款的規(guī)定中,本案將根據(jù)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一、本案中,由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具有較強獨創(chuàng)性的“紅蜻蜓hong及圖”商標經(jīng)使用和宣傳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的圖形部分、引證商標三、四在所表達的事物、視覺效果、構(gòu)成要素等方面相近,已分別構(gòu)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襪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皮鞋、服裝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場所、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密切關聯(lián)。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已構(gòu)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鑒于本案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已對申請人在先商標權利進行保護,故不再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
三、申請人所稱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主張,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四、在依據(jù)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能夠予以救濟的情況下,我局不再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予以規(guī)制。
另,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認可。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張會
高亞晶
劉盈盈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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