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東方希望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標專利事務所
被申請人:揭西縣天祥塑料制品廠
申請人于2019年05月31日對第27860795號“東方希望 DONGFANGXIWANG”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具有知名度和影響力,其“東方希望”商標已成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將淡化申請人商標,損害其商譽,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1960715號“東方希望”商標、第4187980號“東方希望”商標、第7309994號“東方希望”商標、第11087055號“東方希望EAST HOPE及圖”商標、第22673038號“東方希望EAST HOP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五)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爭議商標損害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還注冊“美管的”、“農(nóng)田保十捷”、“華美帝”“贛農(nóng)”等眾多商標,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構成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情形,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以下主要證據(jù)(證據(jù)1為光盤,證據(jù)2為復印件):
1、申請人簡介、獲獎榮譽、廣告宣傳圖片及發(fā)票。
2、被申請人商標注冊行為識別報告、被申請人注冊商標信息資料。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7年12月4日提出注冊申請,2019年4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7類非金屬制管套等商品上。
2、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一至四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1類圣誕樹、飼料、動物食品、植物等商品上,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五申請在先,初步審定公告日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后,已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1類糠等商品上。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鑒于本案爭議商標于2019年11月1日《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前已獲準注冊,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審理本案,故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2013年《商標法》第四條系總則性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系程序性規(guī)定,第七條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精神已體現(xiàn)在包括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等具體條款之中,對上述條款我局不再單獨予以評述。對本案審理如下:
第一,鑒于引證商標五初步審定公告日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后,我局同時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進行審理。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非金屬制管套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圣誕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且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分屬不同的類似群組,不屬于類似商品。雖雙方商標存在近似性,但在非類似商品上并存,一般不易導致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第二,由于在本案中申請人未就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合理期限內(nèi),其使用“東方希望”商標商品的銷售范圍、經(jīng)濟指標、廣告范圍、廣告投入、市場排名等情況充分舉證,故,依據(jù)2013年《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在案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其“東方希望”商標已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成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皷|方希望”有固定含義,不足以判定爭議商標是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抄襲。特別是,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非金屬制管套等商品與“東方希望”賴以知名的動物飼料等商品在商品性質、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具有關聯(lián)性。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致誤導公眾,從而損害申請人的利益。據(jù)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第三,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損害他人在先商號權適用要件之一為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申請人在先商號使用的商品相同或類似。本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顯示其對動物飼料等商品的廣告宣傳及商業(yè)使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非金屬制管套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差別明顯,且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分屬不同的類似群組,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侵犯申請人在先商號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第四,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是指申請商標注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注冊,或基于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經(jīng)查詢,被申請人名下包括申請人所述的“農(nóng)田保十捷”、“華美帝”“贛農(nóng)”等商標大部分獲準注冊。因申請人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采取了不正當手段,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申請人該項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濛萌
韓秀花
盛麗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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