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八日鮮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臻之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3726435號“鮮8”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同意僅保留2907、2913群組的“豆?jié){、豆奶粉、豆腐制品、腐竹”四項商標,則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6994524號“鮮記XIANJ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9709861號“鮮記”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26950804號“鮮記FRESH KE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31311890號“鮮記 會呼吸的果仁”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17500113號“鮮12 FRESH TWELV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不再構(gòu)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第10824143號“鮮八味xiangbawe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6034232號“鮮氏”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22383968號“鮮記 當季堅果更好吃 XIANJE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20347591號“鮮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第20347715號“鮮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第17386103號“鮮 三全鮮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一)在商標構(gòu)成、整體外觀、呼叫方式及含義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不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已經(jīng)在相關(guān)領(lǐng)域進行了廣泛使用,與申請人形成了唯一的對應關(guān)系。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商標宣傳使用情況的證據(jù)材料。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七已被我局駁回注冊申請,駁回復審決定書已生效。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七未獲得商標專用權(quán),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七之間已不存在權(quán)利沖突。
申請商標“鮮8”與引證商標一的顯著識別部分“鮮八味”、引證商標二、五、六、八的主要識別部分“鮮記”、引證商標三“鮮記”、引證商標四“鮮氏”、引證商標九、十、十一中的的主要識別部分“鮮”在文字組成、呼叫及整體外觀方面均相近,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鑒于申請人僅申請復審“豆?jié){、豆奶粉、豆腐制品、腐竹”商品,即明確放棄在果醬、木耳、食用干銀耳、加工過的葵花籽、加工過的松子、干棗商品項目上的注冊申請,故我局的駁回決定在果醬、木耳、食用干銀耳、加工過的葵花籽、加工過的松子、干棗商品上已生效。據(jù)此,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豆?jié){、豆奶粉、豆腐制品、腐竹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六、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豆?jié){、豆奶粉、豆腐制品、腐竹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三、六、八未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豆?jié){、豆奶粉、豆腐制品、腐竹商品與引證商標一、四、五、九、十、十一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豆腐制品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四、五、九、十、十一已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可以與引證商標一、四、五、九、十、十一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5月08日
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quán)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