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東聯(lián)塑科技實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東粵高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館陶縣領先養(yǎng)殖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6月21日對第17078579號“尚領先”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的“LESSO領尚”商標具有較高獨創(chuàng)性和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0585761號“領尚”商標、第12886379號“領尚品位”商標、第12886404號“領尚經(jīng)典”商標、第12886350號“領尚品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四)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光盤):
1.主體資格證明、榮譽證明;
2.宣傳報道、廣告發(fā)票;
3.專賣店列表、開業(yè)報道、網(wǎng)絡信息。
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5年5月29日申請注冊,經(jīng)我局審查決定予以核準,核定使用在第29類蛋、家禽(非活)等商品上,其注冊公告刊登在第1516期(2016年8月21日)《商標公告》上。現(xiàn)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至四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蛋、食用油脂等商品上。現(xiàn)為申請人有效注冊商標。
我局認為,鑒于本案爭議商標在2019年11月1日《商標法》修改條款實施前已核準注冊,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本案中,爭議商標“尚領先”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在文字構成、呼叫、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整體可以形成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趙婷婷
曲紅陽
陳雪青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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