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冠康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39999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chuàng)設計的商業(yè)標識,具備注冊商標所應有的顯著性和可識別性,完全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申請商標與“紅十字”標志在整體造型、呼叫方式、整體含義、整體印象、外觀等方面完全不同,未構成近似。消費者只要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即可將其進行區(qū)分,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或誤認。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圖形部分與紅十字標志較為接近,已構成近似,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胡釗銘
曲紅陽
陳雪青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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