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艾可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736469號“ECO STYL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6984115號“ECO BALANCE”商標、第8736155號“一起來ECO”商標、第13312354號“ECO STORE”商標、第35786855號“ECO”商標、第35775063號“EC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五)在整體外觀等方面不同,未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均包含“ECO”已獲準注冊,根據(jù)審查一致原則,申請人商標亦應核準注冊。申請人在于引證商標一至三所有人聯(lián)系商標共存同意事宜,請求緩審并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
1、我局于2019年對引證商標四、五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引證商標四、五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我局申請駁回復審,我局作出的駁回決定已生效。
2、至本案審理時,申請人未提交引證商標一至三所有人出具的商標共存同意書。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四、五已駁回,不再構成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頭發(fā)護理制劑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化妝品等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均包含“ECO”詞匯,在詞匯構成、予消費者整體印象方面相近,含義相關聯(lián)。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共存,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列舉的引證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可以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濛萌
韓秀花
盛麗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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