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河南省藝彤體育舞蹈健身俱樂部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華(北京)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06834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3511795號“盛勢光電通及圖”商標、第13714014號“UCSI及圖”商標、第7599828號圖形商標、第382207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四)在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區(qū)別,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與申請人建立唯一對應關系。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藝彤舞蹈資料、作品登記證書復印件。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培訓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培訓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為圖形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的圖形部分及引證商標三、四在整體視覺效果、予消費者整體印象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經(jīng)其使用申請商標已具有區(qū)別于引證商標一至四的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濛萌
韓秀花
盛麗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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