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成都金復來酒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896710號“金復來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21573414號圖形商標、第12225549號“主人家好日子及圖”商標、第12225557號“主人家小餐廳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在含義等方面不近似,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有明確識別漢字“金復來”加以識別,與各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表達含義、予消費者整體印象方面均存在區(qū)別,不構成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李濛萌
韓秀花
盛麗君
2020年05月08日
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