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吉因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570136號“GENE+吉因加”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18061241號“GENE1”商標、第16037190號“GENE及圖”商標、第18986700號“吉凱基因GENE”商標、第16037191號“吉凱基因GENE”商標、第16037187號“吉凱基因Gene”商標、第15618905號“圣華康達GEN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六)在整體等方面存在區(qū)別,不構成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有明確識別漢字“吉因加”加以識別,與各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表達含義、予消費者整體印象方面均存在區(qū)別,不構成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李濛萌
韓秀花
盛麗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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