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金華市御福林門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細軟智谷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717931號“卡曼木門”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834860號“卡曼KARMEEN”商標、第9762268號“卡曼漆”商標、第31502515號“卡曼國際KARMEEN INTERNATIONA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在構(gòu)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構(gòu)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非金屬地板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塑料或橡膠地板塊等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中的“木門”用于指定的非金屬大門等商品顯著性較弱,引證商標二中的“漆”用于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不具有顯著性,上述商標主要識別部分均為“卡曼”。申請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的主要識別部分漢字相同,與引證商標三均以“卡曼”為首詞匯,在詞匯構(gòu)成、予消費者整體印象方面相近,含義相關(guān)聯(lián)。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共存,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濛萌
韓秀花
盛麗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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