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素媚
委托代理人:江西東勝神州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397716號“聚成”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269561號商標、第25842094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引證商標一權利狀態(tài)不明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銷,該決定現(xiàn)已生效。據(jù)此,申請商標與之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經(jīng)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并存使用在塑料板、塑料條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鑒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塑料板、塑料條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構成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塑料板、塑料條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志煥
牛敏
張 靜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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