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州正佰商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東莞市捷邦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469069號“GLOOMYBEA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3809364號“黑暗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已獲準注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圍巾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圍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GLOOMYBEAR”釋義為“黑暗的熊”,其與引證商標“黑暗熊”含義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黃旭
王超
黃許麗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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