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深圳市春在東方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英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陳晨輝
申請人于2019年05月10日對第26501480號“春在東方”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春在東方”是申請人的商號,也是申請人在“燈具”商品上在先使用的商標,被申請人個人獨資注冊了東莞市神話照片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神話照片科技有限公司是申請人的燈具供應商,雙方一直存在著合作關系,被申請人是在知曉申請人“春在東方”的情況下惡意搶注申請人的商標。綜上,依據(jù)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光盤掃描件):
1、申請人及東莞市神話照片科技有限公司企業(yè)信用信息;
2、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信息;
3、申請人公司官網(wǎng)截圖;
4、申請人與東莞市神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燈具訂購單;
5、東莞市神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為申請人出具的發(fā)票及對應的網(wǎng)上核驗單等。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7年09月19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8年09月07日核準注冊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11類燈、燈泡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期至2028年09月06日。
以上事實由相關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本案中爭議商標獲準日期早于2019年11月01日,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渡虡朔ā返谄邨l系總則性條款,其立法精神在《商標法》其他條款的具體規(guī)定中有所體現(xiàn),因此我局將適用《商標法》的相關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根據(jù)申請人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以歸納為:爭議商標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關于焦點問題,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是指存在除第一款規(guī)定以外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及服務上搶先注冊他人商標的情形。本案中,首先,申請人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商標申請注冊情況與商標的使用無關,而官網(wǎng)截圖為自制證據(jù),且所涉內(nèi)容均不能證明其將“春在東方”作為商標使用在燈具等商品上。其次,申請人提交的燈具訂購單及發(fā)票顯示的形成時間均晚于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2017年09月19日),在案并無其他有效證據(jù)對雙方此前存在合同、業(yè)務往來或其他關系予以佐證。故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
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趙繼偉
孫紅
李焱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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