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黎黎極養(yǎng)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鴻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72291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并經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力。其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332314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494544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妝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香波、化妝品等商品;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化妝品用香料、牙膏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牙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圖形與引證商標一、二圖形在整體構成、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本案中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力,并可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黃旭
王超
黃許麗
2020年05月08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