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遼寧福緣堂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鞍山順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355964號“福緣堂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2093051號圖形商標、第23544596號“張氏老祖方及圖”商標、第12443326號“藏華堂及圖”商標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劉辰
李釗
鄭婷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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