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深圳名品服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溫州三木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61596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900972號“食保長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3301697號“長樂百歲 百歲 LASTING HAPPY FOR HUNDRED YEARS OL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4610191號“百順 CLB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5052051號“長命百歲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替他人推銷”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廣告宣傳;替他人推銷”等服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詢;文秘”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詢;文字處理”等服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自動售貨機出租”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自動售貨機出租”服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藥品零售或批發(fā)服務;藥用、獸醫(yī)用、衛(wèi)生用制劑和醫(yī)療用品的零售服務”服務與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服務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圖形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圖形部分在整體構成、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已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黃旭
王超
黃許麗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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