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旺時代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諾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廣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7月31日對第18618413號“圣寵”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7123935號“時代圣寵”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是同行業(yè)的企業(yè),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具有明顯惡意。申請人引證商標來源于申請人企業(yè)字號,被申請人明知申請人商標的知名度,仍然惡意搶注申請人商標。
3、被申請人將申請人名下知名商標注冊為商標,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權(quán)利。
4、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給申請人帶來巨大損失,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均為復印件)
1、加盟協(xié)議書;
2、宣傳手冊;
3、申請人所獲榮譽;
4、互聯(lián)網(wǎng)宣傳證據(jù);
5、圖片等。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書被郵局退回,我局于2020年1月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5年12月16日提出注冊申請,2017年1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1類娛樂等服務上。
2、引證商標由申請人于2015年6月4日提出注冊申請,2016年8月7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1類動物食品等商品上。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本案中,爭議商標獲準注冊公告日期為2017年1月28日,故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本案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
鑒于《民法通則》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guī)定已在《商標法》中有所體現(xiàn),故本案適用《商標法》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依據(j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結(jié)為:
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鑒于引證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尚未初步審定,故本案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予以審理。本案中,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娛樂等服務與引證商標的動物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務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分屬不同的行業(yè)領域,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尚不致引起相關消費者的混淆,二者未構(gòu)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2、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quán)利”是指除商標權(quán)以外的其他權(quán)利,本案申請人未明確爭議商標侵犯了該所保護的何種在先權(quán)利。且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已將其“時代圣寵”商標在娛樂等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申請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因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徐杭
郭京平
王曌偉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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