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徐會
委托代理人:北京眾達德權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3129818號“人米Ren Mi”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第4689415號“米人”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已無效,不再對申請商標構成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與第31105279號“奉采DAURIC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因期滿未續(xù)展已喪失商標專用權。
經(jīng)復審認為,由查明的事實可知,引證商標一因期滿未續(xù)展已喪失商標專用權,故不再對申請商標構成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文字組成、呼叫、含義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區(qū)別,未構成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盛麗君
韓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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