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河北匯天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諾商標事務(wù)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唐山新耀商貿(mào)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簡明國際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6月18日對第23828321號“鑫豪門”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171060號“豪門”商標、第3863256號“豪門HAOMEN”商標、第4321376號“豪門”商標、第9372125號“豪門盛宴 啤酒”商標、第9377597號“豪門自然一品 啤酒”商標(以下統(tǒng)稱引證商標)已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屬同一地域,注冊使用爭議商標具有主觀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3、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以光盤形式提交)
1、爭議商標檔案;
2、申請人商標歷史簡介、產(chǎn)品檢驗報告及部分使用圖片等;
3、申請人商標注冊證等。
被申請人主要的答辯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未構(gòu)成近似商標,實際使用中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爭議商標經(jīng)使用具有較的知名度,且有類似案情的商標已經(jīng)共存注冊,因此爭議商標應(yīng)予核準注冊。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7年4月27日提出注冊申請,2018年4月14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汽水等商品上。
2、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均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是本案申請人,分別核準使用在第32類啤酒、汽水等商品上。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本案中,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為2018年4月14日,故實體問題應(yīng)適用2013年《商標法》,本案相關(guān)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
《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是總則性條款,是對商標注冊與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體現(xiàn)在其它具體條款之中,故依據(jù)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及在案證據(jù),本案的焦點問題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本案爭議商標為純文字商標,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中的顯著識別文字“豪門”,且整體含義沒有明顯區(qū)別,已構(gòu)成近似。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啤酒、汽水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啤酒、汽水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二者已構(gòu)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商標審查依據(jù)個案審理原則,被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無直接的關(guān)聯(lián),被申請人的該部分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徐杭
郭京平
王曌偉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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