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浩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649874號“跟著非遺去旅行”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不缺乏顯著性,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使其顯著特征更加突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中文“跟著非遺去旅行”構成,其易使消費者識別為廣告用語,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不易作為商標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難以起到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宋張明
安蕾
楊樂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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