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蘇州尼肯精密儀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億捷順達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3824799號“FARO”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212644號“菲羅”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150140號“FAR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5752973號“FAR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三因注冊期滿未續(xù)展,已喪失商標專用權,故引證商標三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含義上相對應,與引證商標二在字母構成、呼叫上相同,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測量儀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衛(wèi)星接收器、光學器械和儀器”等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網絡集線器、光學器械和儀器”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測量儀器”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孟伊娜
胡振林
龐敏
2020年05月09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