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南陽鈺鵬實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華(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448980號“媽寶領域 MB”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444883號“媽寶;MATHERS BABY”商標、第1549588號“MB”商標、第1549589號“METERS BONWE”商標、第4818175號“MB”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宣傳使用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現與申請人已形成了一一對應關系,足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經查,在先已有被核準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注冊。故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披肩;服裝;帽;婚紗”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可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區(qū)分。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澤平
王訓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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