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河北鵬納貿(mào)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龍標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3020157號“PENGNA”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1922542號“PENNA”商標、第11974646號“鵬達廣告PENGDA”商標、第13095337號“ENGNA”商標、第23002584號“彭瓦PENGWA及圖”商標、第31962180號“PENGDA”(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五)在整體外觀、構成要素、呼叫、含義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四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五在字母構成、整體印象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 廣告;商業(yè)管理咨詢;進出口代理;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人力資源管理;復印服務;會計;自動售貨機出租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三、五核定使用的進出口代理、商業(yè)詢價、會計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以上商標在上述服務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尋找贊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務不類似,雙方在非類似服務上共存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尋找贊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崔天恩
常兆莉
王訓陶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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