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愛品尚客(北京)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慶豬八戒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345874號“安太醫(yī)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11414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832397號“芝仁本草堂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119076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120341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4465661號“御林寶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21172765號“時珎百氏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2580100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19803266號“拾珍堂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1185646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第22123919號“茅韻MAOYU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第10062404號“土太醫(yī)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一)、第1821739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二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黃許麗
王超
閆潔
2020年05月09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