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蘭溪市佳霖服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慶豬八戒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081366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16284772號“房東小姐FOUNDONS及圖”商標、第33149100號圖形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商標信息復印件。
經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系單純的圖形標識,與引證商標一圖形部分以及引證商標二在表現形式、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均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別核定使用的服裝、領帶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已可與兩引證商標明確相區(qū)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喬向輝
李焱
孫紅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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