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眉山市春見果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慶豬八戒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425724號“春見果蔬”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22695483號“春見粑粑柑”商標、第35768421號“春見柑”商標、第8416120號“見春”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二權利狀態(tài)不確定,請暫緩審理本案。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注冊人存在地域、行業(yè)差異。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商標信息復印件。
經(jīng)審理查明:至我局審理時,引證商標二為“新鮮柑橘;新鮮桔”商品上的有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均含有顯著識別部分“春見”,該顯著識別文字與引證商標三“見春”文字構成相同,存在呼叫相同的可能,且申請商標整體未形成明顯與三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其他含義,均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樹木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新鮮柑橘等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新鮮蔬菜等商品相比較,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已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已可與諸引證商標明確相區(qū)分。商標注冊專用權利及于全國范圍,地域、行業(yè)差異不是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喬向輝
李焱
孫紅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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