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江蘇海萊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龍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595778號“海萊健身 hilif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55586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187899號“海來”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7624727號“Hi Lif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2037212號“HP LIF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不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在長期使用過程中顯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經(jīng)過大量宣傳,已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的緊密聯(lián)系。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三已被我局駁回通知書決定駁回,該駁回決定現(xiàn)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構(gòu)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四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娛樂服務;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私人健身教練服務;健身指導課程;提供體育設施”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在“娛樂服務;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私人健身教練服務;健身指導課程;提供體育設施”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二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應予初步審定。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娛樂服務;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私人健身教練服務;健身指導課程;提供體育設施”服務以外的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主要認讀的漢字部分為“海萊”,其與引證商標二“海來”文字構(gòu)成相近、呼叫相同,共存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在除“娛樂服務;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私人健身教練服務;健身指導課程;提供體育設施”以外的其余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二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娛樂服務;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私人健身教練服務;健身指導課程;提供體育設施”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高妍
韓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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