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意祖味中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201233號“ZiZZi RESTAURANT”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15554159號商標的延續(xù)注冊。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9806785號商標、第14481910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共存于市場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冊商標檔案、ZiZZi百度檢索頁面、申請人官網(wǎng)等復印件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ZiZZi”與引證商標一、二的顯著識別文字“ZiZi”僅中間一個字母之差,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別已構成近似標識。雙方商標若共同使用在餐館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取得可與上述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志煥
牛敏
張 靜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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