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邱松青
委托代理人:泉州禾商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186584號“清松鴨”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識別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其他類似情形的商標已獲準注冊,本案應審理標準一致。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清松鴨”使用在肉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志煥
牛敏
張 靜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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