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劉華
委托代理人:重慶豬八戒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519437號“瓦工墻固”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認,不具有欺騙性,不會造成不良影響。申請商標經大量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顯著性。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瓦工墻固”指定使用在墻磚黏合劑等商品上,易使相關消費者理解為上述商品系瓦工用來牢固墻體的商品,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已取得具有識別作用的顯著特征,從而 可作為商標注冊。
依照《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喬向輝
李焱
孫紅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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